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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社保[20111

 

 

 

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根据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1年度养老、失业保险相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年检

201111-3月31,参保单位在缴清欠费后须持《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成立的证件)、《税务登记证》、《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由于单位停产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缴清历年欠费的须提交还款计划。

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持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职工档案及劳动合同等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关社会保险分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同时应提供《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和《职工人数与工资报表》。参保时未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的,须在办理首次缴费或下期报表时补充提供。

新参保单位驻朝阳、宽城、南关、二道、绿园、双阳城区和经济、高新、净月开发区的,由所属分局办理参保登记;一汽集团、四环集团下属单位由一汽分局办理参保登记;驻长江路开发区的单位由宽城分局办理参保登记;驻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由绿园分局办理参保登记(一汽厂区部分区域内单位按照2010年市局《关于一汽分局扩面区域划分的通知》规定由一汽分局办理)。

参保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内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二、关于缴费基数、比例

()缴费工资申报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

201111-4月30,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年检后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按2010年实际工资总额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核定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100%80%60%申报。

2、参保单位继续实行缴费工资承诺和公示制度

参保单位须按要求填写《2011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审核表》(一式三份),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430日前报相关社会保险分局。申请采用数据信息方式报盘的参保单位,需同时报送与纸质《申报表》内容一致的缴费工资信息盘。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人数的同时须携带本单位2010年总账、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表到参保分局,进行申报审核。审核结果与申报情况相符的,按单位申报缴费;审核结果与申报情况不相符的,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按分局审核结果缴费,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由分局报稽核审计处,实施重点稽核。

稽核审计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二)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吉林省劳动厅、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要求,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2010年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核定。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为保证职工失业后正常享受待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可按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记载缴费年限。

(三)缴费比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帮工缴费比例为12%,帮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每月参保单位暂按201012月的当期应缴额预缴,待核定缴费基数后统一结算;预缴期间暂不办理人员增加和减少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1年度养老保险费业务于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

三、关于参保缴费

(一)关于单位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于每月初申报办理职工的增加、减少手续;每月20日前按养老、失业核定金额缴费,参保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费时,须在支票右下角注明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和参保人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稽核审计处或分局根据审计或审核认定情况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171以后滞纳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须在申报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申报和缴费的由所属分局催缴。经分局催缴后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处发送《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向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当年缴清全部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缓缴滞纳金。

(二)关于新参保个体人员不允许向前补缴

按照《关于规范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12号)规定,新参保登记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曾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为199571

(三)关于曾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退休时间。

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规定,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必须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按单位比例参保缴费,其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50周岁以后在生产岗位工作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本人申请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对欠费单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7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费》规定,用人单位经催缴,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除按日加收滞纳金外,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五)关于参保证明的出具

用人单位参加评先选优、资质认定、申请税收减免以及审计、诉讼等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由征缴管理处负责出具。有欠费的参保单位须先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缴清欠费的,经所属分局同意,由征缴管理处按单位缴费情况出具证明。

计算机系统中有参保缴费信息的参保人员,办理赴港澳商务来往、资质年检、项目招投标等事宜所需的参保证明,以及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时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相关分局据实审核后负责出具。

其他类型的个人参保证明由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出具。

(六)关于扩大政府助保贷款范围

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市政府民生行动计划,集中解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遗留问题,经核准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生活特殊困难且有贷款意愿,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办理贴息贷款的低保人员,养老金中用于偿还贷款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凡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生活困难且有贷款意愿,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均可申请办理低息贷款缴费。由政府承担借款人员退休后尚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贷款风险。

四、关于个体参保业务

个体分局负责办理个人新参保、续保、再就业转出、多缴退款等业务,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卡、政府助保贷款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社会保险补贴代发。从201111日起,出租车司机参保业务由个体分局经办,绿园分局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卡时,可按自身收入实际情况申报缴费档次,签订《社会保险卡缴费协议书》,从签订协议下年起,如选择缴费档次不变,在上年核定缴费基数平均工资公布后,直接到吉林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缴费;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在缴费前到社会保险个体分局申请变更,办理变更后到银行正常缴费。如持卡缴费人员当年未主动在吉林银行缴费,社会保险部门在次年初按其应缴金额进行批量扣缴;批量扣缴时卡中余额不足的,参保人员需到社会保险个体分局按规定重新核定后缴费。参保人员由于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不能使用社会保险卡缴费的,可到个体分局办理缴费。

个体分局办公地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个体参保人员退休申报由长春市社会保险托管服务中心办理。地址:民康路1012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一楼大厅。

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另行发文。

 

附件: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各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业务规定 通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社区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印发

(共印20000份)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各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对外咨询服务热线        86012333

朝阳分局                       88671921

宽城分局                       88683038

南关分局 &, ;nbs, p;                     88685203

二道分局                       88671216

开发分局                       88683221

绿园分局                       87970669

一汽分局                       88676163

双阳分局                       84222949

个体分局                       88679907

综合业务处                     88673927

征缴管理处                     88671516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             88685181

待遇管理处                     88682325(待遇审核)

                              88685680(发放)

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88688390

                              88683658(分检室)

审计稽核处                     88685920

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88779652

长春市社会保险托管服务中心      88660076

                              88682602

信访办                         88659670

长春市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中心      88651858

                              88671965

 

原文地址:http://www.ccshbx.org.cn/100000000014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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