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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住金字〔2011〕4号

各处室、分中心:

    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从源头防范风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心班子会研究决定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0日起中心所辖范围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取消还贷保证保险,所购房屋财产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应由中心委托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为借款人办理完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止。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中心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担保合作协议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清收合作协议。
    四、分中心负责进驻大厅的担保公司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执行时间:
    自2011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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