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专项储金。 凡在城镇工作的职工按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一定缴存比例的金额,职工所在的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缴存比例的金额,两部分统一存储,属于职工个人所得,专项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这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储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强制性。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时间要求,随时随地都可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时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根据储蓄期限实行的是不同利率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利率的政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2)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专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它不同于职工医疗保险、养老基金、失业保险按基金等其它社会保障基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因此住房公积金是拥有严格的方向性,对参加这一制度的职工来说,说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的住房储金,是指从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之时止,必须不间断按规定缴存,不得中止或中断;而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住房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长期性。
(3)义务性。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与其所在的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一并存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照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条件下才能销户。
(5)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